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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尽头 如何挥手作别
| [2008-3-2 15:2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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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尽头 如何挥手作别 作者:欣 君 则 兰 每个人都希望与另一半白头偕老,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如愿。CFP婚姻是人生的大事,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密切的不可替代的人际关系。随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对于婚姻,人们面临两难选择:坚守,还是逃离?笔者试图通过对4种典型离婚案例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对婚姻中的当事人有所启示。 被第三者插足 以离婚维护尊严 案例:王某与邓某自由恋爱结婚,生育一个女儿,一家人幸福美满。 1997年暑假,王某时不时打电话约好朋友顾某到自己家中玩。 在互相拉家常中,王某常常喜滋滋的夸奖丈夫办公司经营有方,挣了很多钱,对自己既温柔又体贴,顾某听后非常羡慕。后来,王某发现,顾某和邓某经常眉来眼去,而且邓某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了。 精神受到极大摧残的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官的主持下,王某和邓某协议离婚,邓某给予王某10万元的经济补偿。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要根据夫妻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对夫妻关系的危害程度以及责任方的认错态度等方面加以衡量,区别对待:对有过错的一方或第三者,给予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果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着重做好调解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准予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或子女的利益。 遭受家庭暴力 忍无可忍就离婚 案例:丁某与伍某已婚多年,并有一子。伍某特别喜欢喝酒,经常喝到深夜醉醺醺的才回家。回家后,伍某就无理取闹,丁某如果和他争执,他就拳脚相加。丁某忍无可忍,最后双方到法院协议离婚。 在中国,家庭暴力具有很长的历史,丈夫打老婆曾经被认为是天经地义。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 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遗弃罪以及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可诉离婚 案例:黄某(男)下岗后,经常独自躲在家里闷闷不乐,妻子郭某劝黄某出去找工作,黄某不但不听,还和郭某大吵一架,并于1999年不辞而别,杳无音讯,黄某到处寻找未果。2003年,郭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公告传唤,最后缺席判决郭某与黄某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准予离婚。如果能证明下落不明人已经死亡,或婚姻一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提出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客观上已经不履行对家庭、子女、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性格不合离婚 一方困难一方助 案例:周某(男)是某单位的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的经济收入,40岁时妻子因病去世。20年后,周某经人介绍与无经济来源的农村妇女李某组成了新的家庭。婚后,由于在文化程度、个人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年后,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女方同意离婚,但提出因经济困难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属农村妇女,已60多岁了,长期患病,又无亲生儿女照顾,离婚后的一段生活应由另一方资助。最后判决周某和李某离婚,周某每月付给李某生活资助费60元。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同时,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帮助仅限于力所能及的程度。 根据上述解释,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是:①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一次性的经济帮助。②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当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可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③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应由其配偶扶养,帮助一方可终止给付。④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对于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⑤离婚时,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 离婚,不再是一件大不了的事 对于时下“你换没换床上用品(有没有离婚)”之类的流行问候语,相信有50%的人都会不置可否,一笑了之。“有贼心无贼胆”的人应是大有市场的,其“按兵不动”的原因,一是离不起婚,二是怕破坏了财产的完整性,三是不想背骂名。时髦点说,就是懒得离婚。尽管如此,作为法官的笔者手中依然有大把数据足可佐证滚滚东流的离婚潮。 笔者所在的西部某市是一个只有400多万人口的地级市,2004年全市法院判决、调解离婚4386件,占起诉离婚案件的64%;2005年5470件,占68%;2006年5648件,占79%。 当然,还不包括那些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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