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加盟站-->        郑州站 |  天津站 |  济南站 |  石家庄站 |  重庆站 |  北京站  |  合肥站 |  安阳站  | 杭州站
|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诉讼须知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离婚赔偿 | 离婚案例 | 非法同居 |
| 婚姻调查 | 涉外离婚 | 法律法规 | 继承案例 | 法律文书 | 律师手记 | 律师加盟 | 收费标准 | 来访路线 | 在线咨询 |
  律师介绍 详细...  

陈海洲律师

  陈海洲律师,上海中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案认真负责、敏捷果断,有丰富的非诉讼和诉讼办案经验。从业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与应用,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涉外离婚婚姻法律服务。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工作高效果断,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

关键字

1、法律咨询: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
2、代理撰写离婚起诉书、答辨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等
3、律师见证婚前、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4、代理离婚调解及谈判工作,代理非诉讼协议离婚
5、专业调查取证:夫妻共有财产调查、婚外情证据调查
6、代理国内离婚诉讼
7、代理涉外离婚诉讼的案件
8、代理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案件
9、代理离婚引起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10、代理撤销婚姻、婚姻无效、同居关系诉讼案件
11、子女探视权纠纷
12、代理遗产继承家庭析产案件
13、迫索赡养费扶养费诉讼案件
14、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案件

  首 页->
文章内容阅读

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挥霍"爸爸法庭悔罪

[2008-4-28 22:07:08] 浏览: [字体: ]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蒋志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5年6月3日,蒋志清与吉玉凤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原夫妻共同财产住房1套归蒋志清所有,蒋志清补偿吉玉凤子女抚养费80000元。当日蒋志清支付了20000元,余款定于2005年9月30日、12月30日前支付。协议到期后,蒋玉清未能支付剩余的60000元。2006年1月16日,吉玉凤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蒋志清仅支付10000多元,余款一直未能支付,后蒋志清一直长期外出躲避法院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蒋志清已于2005年8月4日将其住房以406000元的价格出售,出售所得款中的270000元以其妹夫孟某的名义存入当地农业银行。2005年11月、12月,蒋志清从银行先后取出了260000元。查到这些情况后,邗江法院于2006年4月3日作出冻结蒋志清卖房款65750元的民事裁定书,并向蒋志清公告予以了送达。

    2006年12月,在蒋志清回家过生日时,执行人员找到了蒋志清。蒋志清称售房款已全部用于了赌博、嫖娼,现在他已没有能力给付补偿款。因蒋志清在法院执行期间,将卖房款任意挥霍,致法院民事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邗江法院将该案移送邗江公安局侦查。2007年4月19日,邗江检察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蒋志清提起公诉。

    2007年5月22日,邗江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庭上蒋志清自愿认罪,并由其亲属代为交纳了部分执行款,考虑到蒋志清自愿认罪,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对其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关闭 】 【 顶部 】 【 打印

陈海洲律师咨询热线:021-62277102 转8002 / 13564481222

在线QQ:443943923 邮箱:lawyerchenhaizhou@sina.com

 
Copyright 2005-2008 www.hyjt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婚姻家庭网 版权所有
+ 地址:上海市长寿路433弄锦海大厦1号楼7层D室 邮编:200060 陈海洲律师 QQ:443943923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全天24小时 ICP备05010616号 友情链接QQ:105908
+ 热线咨询:021-62277102 转8002 13564481222 邮箱:lawyerchenhaizhou@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