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蒋志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5年6月3日,蒋志清与吉玉凤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原夫妻共同财产住房1套归蒋志清所有,蒋志清补偿吉玉凤子女抚养费80000元。当日蒋志清支付了20000元,余款定于2005年9月30日、12月30日前支付。协议到期后,蒋玉清未能支付剩余的60000元。2006年1月16日,吉玉凤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蒋志清仅支付10000多元,余款一直未能支付,后蒋志清一直长期外出躲避法院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蒋志清已于2005年8月4日将其住房以406000元的价格出售,出售所得款中的270000元以其妹夫孟某的名义存入当地农业银行。2005年11月、12月,蒋志清从银行先后取出了260000元。查到这些情况后,邗江法院于2006年4月3日作出冻结蒋志清卖房款65750元的民事裁定书,并向蒋志清公告予以了送达。
2006年12月,在蒋志清回家过生日时,执行人员找到了蒋志清。蒋志清称售房款已全部用于了赌博、嫖娼,现在他已没有能力给付补偿款。因蒋志清在法院执行期间,将卖房款任意挥霍,致法院民事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邗江法院将该案移送邗江公安局侦查。2007年4月19日,邗江检察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蒋志清提起公诉。
2007年5月22日,邗江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庭上蒋志清自愿认罪,并由其亲属代为交纳了部分执行款,考虑到蒋志清自愿认罪,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对其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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