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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洲律师

  陈海洲律师,上海中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案认真负责、敏捷果断,有丰富的非诉讼和诉讼办案经验。从业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与应用,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涉外离婚婚姻法律服务。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工作高效果断,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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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凭遗嘱告姐姐 法院确认其为房产继承人

[2008-4-28 22:14:11] 浏览: [字体: ]
现年70岁的余雅老太将姐姐余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已故弟弟余言遗留下来的房屋一套。2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作出判决,确认坐落于闵行区航华新村的这套住房归余雅继承

    余言去世前,曾写下遗嘱,表明死后愿将一套住房等所有财产赠予姐姐余雅。但两年过去,房屋产权仍登记在余言名下。为了获得受遗赠的房屋,将产权登记至自己的名下,余雅将另一的法定继承人,即姐姐余娟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自己为余言的遗嘱继承人,确认自己为闵行区航华新村的这套房屋之继承人。为了打赢官司,古稀老太余雅特地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亲自上法庭参加了庭审。

    余雅与余言系同胞姐弟关系。其父母已分别于上世纪死亡。2006年6月,余言因病死亡,余言曾于2005年自书遗嘱,内容为:“本人死后愿将住房赠予姐姐余雅,所余一切钱物均由余雅全权处置”。经查,余言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余雅称,余言过世后,因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无,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仅存自己和余娟两人。余言立有遗嘱并交付给自己。故认为余言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本案中,因被继承人余言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兄弟姐妹可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在余雅主张按遗嘱继承行使继承权时,其姐姐余娟作为与余雅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依法享有抗辩的权利,但余娟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视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余言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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