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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洲律师

  陈海洲律师,上海中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案认真负责、敏捷果断,有丰富的非诉讼和诉讼办案经验。从业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与应用,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涉外离婚婚姻法律服务。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工作高效果断,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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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夺叔父遗产 堂兄将堂妹告上法庭

[2008-4-28 22:17:44] 浏览: [字体: ]
只因叔父家没有男孩,侄子想在叔父母去世、三个堂妹出嫁后享有财产所有权,结果未能得逞。日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堂兄妹之间争夺家庭财产所有权、土地管理使用权的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史连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史连某与被告史文某系堂兄妹关系,被告共姐妹三人,其父母先后去世,当时被告和另一个妹妹均已出嫁,户口也已迁出,家中只剩下小妹史晓某。原告史连某考虑到史晓某今后要外嫁他乡,自己作为最近的血缘关系,可以继承史家的房屋、荒地、可耕地,原告遂经人协商与史晓某于1996年10月1日签订了书面协议,当时史晓某不满十八周岁。后原告丈量被告家的荒地时,被告无人在场。2005年3月16日原告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7年农历7月份,原告在史家的宅基地上垫土时,遭到被告的阻止,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姐妹三人在父母去世后,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其家庭财产所有权、土地管理使用权共同享有继承权,在被告姐妹三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时,每个人都不得自行处分不属于自己的份额,被告之妹史晓某与原告史连某达成协议时没有征得两位姐姐的同意,且当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该协议是无效协议。虽然原告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因原告与史晓某所签订的协议系无效协议,本院对该土地使用证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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