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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洲律师

  陈海洲律师,上海中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案认真负责、敏捷果断,有丰富的非诉讼和诉讼办案经验。从业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与应用,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涉外离婚婚姻法律服务。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工作高效果断,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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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孔佳遗产纠纷尘埃落定 终审调高遗腹子继承数额

[2008-4-28 22:18:32] 浏览: [字体: ]
 音乐人孔佳遗产纠纷案近日有了终审判决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重新确认孔佳身前存款数额后,适当提高遗腹子的继承数额。

    曾因一曲《喜欢上海的理由》而闻名沪上的音乐人孔佳因身患肺癌于2006年1月24日去世。同年4月,孔佳的妻子张女士产下遗腹子。此后,围绕遗产是按法定继承还是按代书遗嘱继承的问题,张女士与公婆反目,并闹上法庭。  

    2006年11月,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孔佳婚前财产白玉路房屋和江铃牌汽车一辆归其父母所有,孔佳在招商银行内的10万余元存款中9.6万元归孔佳父母,余款归张女士所有;孔佳在工商银行内的存款以及遗留的录音设备由张女士得50%,余下部分再由张女士和孩子各得一半。

    宣判之后,张女士提出上诉称,遗嘱代书人潘祥兴是孔佳的舅舅,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书人必须和本案无利害关系。此外,代书遗嘱上没有潘祥兴的签名,也没有注明日期,该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属于无效遗嘱。原审判决中,孔佳父母在遗嘱中的份额是180万元,而孩子仅得2.5万元,对孩子没有保留足够的份额,严重损害了孩子的利益。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按法定继承继承孔佳的遗产。

    对此,孔佳父母坚称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孩子所获遗产已足够支付抚养费,如果张女士认为经济上无力承担,老夫妻俩愿意抚养孩子。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司法笔迹鉴定,遗嘱上孔佳的签名出自其本人之笔,表明孔佳对遗嘱内容的确认。虽然遗嘱上代书人未签名、立遗嘱人未注明日期,但通过见证人写明的见证时间,以及代书人、见证人出庭作证,对遗嘱形式上的瑕疵进行了弥补,也印证了孔佳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认定该代书遗嘱有效。至于孩子的份额,应考虑孩子的生活需要、孔佳身前意愿以及张女士所应承担的抚养费用等诸多因素。原审法院根据遗嘱所确定孩子的份额欠少,二审予以适当调整。在招商银行查得的近20万元存款,5万元归孔佳父母,9万余元归张女士,其余归孩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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