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加盟站-->        郑州站 |  天津站 |  济南站 |  石家庄站 |  重庆站 |  北京站  |  合肥站 |  安阳站  | 杭州站
|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诉讼须知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离婚赔偿 | 离婚案例 | 非法同居 |
| 婚姻调查 | 涉外离婚 | 法律法规 | 继承案例 | 法律文书 | 律师手记 | 律师加盟 | 收费标准 | 来访路线 | 在线咨询 |
  律师介绍 详细...  

陈海洲律师

  陈海洲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10年,办案认真负责、敏捷果断,有丰富的非诉讼和诉讼办案经验。从业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与应用,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涉外离婚婚姻法律服务。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工作高效果断,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

关键字

1、法律咨询: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
2、代理撰写离婚起诉书、答辨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等
3、律师见证婚前、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4、代理离婚调解及谈判工作,代理非诉讼协议离婚
5、专业调查取证:夫妻共有财产调查、婚外情证据调查
6、代理国内离婚诉讼
7、代理涉外离婚诉讼的案件
8、代理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案件
9、代理离婚引起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10、代理撤销婚姻、婚姻无效、同居关系诉讼案件
11、子女探视权纠纷
12、代理遗产继承家庭析产案件
13、迫索赡养费扶养费诉讼案件
14、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案件

  首 页->
文章内容阅读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2008-5-31 15:19:47] 浏览: [字体: ]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变通:

  第一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二条 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第三条 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害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四条 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婚姻家庭。

  第五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非婚生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改变全由生母负担的习惯。

  第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凡本变通条例未加补充或变更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关闭 】 【 顶部 】 【 打印

陈海洲律师咨询热线: 13564481222
邮箱:lawyerchenhaizhou@sina.com

 
Copyright 2005-2008 www.hyjt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婚姻家庭网 版权所有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 邮编:200060 陈海洲律师
+ 热线咨询: 13564481222 邮箱:lawyerchenhaizhou@sina.com 非约勿访,恕不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