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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洲律师

  陈海洲律师,上海中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案认真负责、敏捷果断,有丰富的非诉讼和诉讼办案经验。从业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与应用,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涉外离婚婚姻法律服务。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工作高效果断,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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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病故遗留房产 五姐姐状告弟弟独吞拆迁款

[2008-5-31 16:13:05] 浏览: [字体: ]
老父去世,遗留房产的动迁款被儿子独吞,五个姐姐为此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平分遗产4万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弟弟罗先生支付大姐、三姐拆迁款各8千元,支付其余3个姐姐各6千元。

    罗老伯与妻子共生育6个孩子,5女1子。10年前,妻子去世后,罗老伯购买了一套小居室,独自居住。三女儿因不放心老父一个人生活,因此在其隔壁买了房子,方便照料。天有不测风云,4年前,罗老伯被诊断患了癌症,于是被大女儿接回家照顾。但在2007年,罗老伯还是离开了人世。罗老伯去世没多久,他遗留的房产要被拆迁。按规定,可分得拆迁款4万元。当姐姐们到有关部门打听时,知道这笔款项早就被弟弟取走了。已出嫁的5个姐姐和弟弟商量要平分这些钱,但遭到拒绝。于是,姐姐们一纸诉状将弟弟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配父亲遗产。

    在庭审中,被告罗先生辩称,在农村有个传统“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作为外人的5个姐姐不能分父亲的遗产。况且,他是罗家唯一的儿子,理因由他继承“家业”。罗先生还表示,他出资为父母购买了墓地,而且为护理母亲出了不少钱,即使要分割遗产,也应当扣除这两项费用。

    法院认为,同一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经调查,该案中的原、被告作为子女对父亲均尽到了赡养义务,而大女儿和三女儿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关于被告要求扣除购买公墓和母亲护理费,首先,这两项费用并非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故不应当在遗产中予以扣除;再者,被告作为父母唯一的儿子在病危时照顾母亲并为两老购买墓地,是被告尽孝之表现,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之辩称意见即不合法,亦不合理,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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