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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洲律师

  陈海洲律师,上海中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案认真负责、敏捷果断,有丰富的非诉讼和诉讼办案经验。从业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与应用,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涉外离婚婚姻法律服务。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工作高效果断,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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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保不住婚姻 花心丈夫赔偿损失

[2008-6-2 9:59:40] 浏览: [字体: ]
为挽救婚姻,花心丈夫向妻子立下保证书,保证与第三者断绝往来。然而,因为心理隔阂导致双方互不信任,原本感情较好的婚姻最终走到尽头。5月24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市首例保证书婚姻案,有过错的丈夫给付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生活帮助费3000元,给付妻子住房公积金近3953元。

  1995年,当时23岁的张飞(化名)和18岁的李女士(化名)认识,1998年3月7日二人结婚,感情一度甚好,特别是李女士在婚后第二年生育了一个白白胖胖的儿子后,夫妻两人更是相敬如宾。然而,随着物质生活上的富裕和满足,丈夫张飞开始变得不安分起来了,经常夜不归宿。2003年10月,李女士发现丈夫与一位年轻女性有不正当的来往。为维持感情尚好的婚姻,表示自己痛改前非的决心,张飞于同年12月当着李女士及其家人的面,亲笔出具了保证书称:“我今后保证和某某断绝一切来往,保证搞好夫妻关系,不出现任何对不起李女士的事情。”并且一式两份。

  虽然丈夫信誓旦旦,但是李女士心理的阴影却更加加剧。之后,李女士及父母到张飞所在的单位多次反映,并在张飞工作期间三次与张飞争吵撕打,引起部分职工、家属和群众围观,给张飞及所在单位带来不好的影响。

  2005年4月28日,身心疲惫的张飞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依然得不到改善,李女士向麒麟区法院提出要求判决离婚,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并给女方生活帮助费5000元等。

  麒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共同财产彩电、冰箱、消毒柜等归李女士所有,婚生子随李女士生活,张飞从2006年1月起至独立生活止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张飞给付李女士生活帮助费3000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李女士所应享有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3953.2元。同时根据该届时的规定,李女士上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宣判中,对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张飞给付李女士住房公积金3953.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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