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笔者认为,一方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原则的行为,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这一方面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有重婚行为的 重婚,是对夫妻忠实请示权的严重破坏,它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重婚行为人不能通过重婚行为达到成立另一婚姻的法律后果。
2、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公开共同生活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它表现为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是一种严重的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3 、特殊情况下通奸的行为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是维系婚姻稳定并存在下去的精神支柱,是婚姻的生命基础。这里的忠实,即为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和不得为第三人利益伤害夫妻权利的义务。如果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不存在,不强调贞操义务,夫妻之间的感情必将逐渐淡化,其婚姻关系也将很难维系。对于多数夫妻而言,性生活的忠诚是婚姻存续期间至关重要的因素,第三人的直接介入,导致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失去了继续下去的根基,极可能使其婚姻毁灭。但在现实中,有的通*者,只是为了性的满足,与婚姻的当事人仍然保持原有的情感,且在保密的状态下,夫妻之间的感情尚好。一方突然发现夫妻不忠实后,才引起纠纷。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一般不宜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这也是立法者没有将通*列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一方不能谅解对方的通*行为,坚持离婚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这也是通常所说的准法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