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7月24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一起原告赵某诉被告胡某、赵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上诉。
赵某与胡某于1974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1981年6月14日,为解决子女商品粮户口问题,双方离婚。1982年双方同居生活至2006年,2007年,胡某在外租住。2008年6月10日,胡某和儿子赵某某到赵某居住地取电风扇时发生争吵。赵某后经鉴定为轻微伤丙级,其医疗费用限制在200元以内。2008年6月27日,赵某以胡某及儿子损害赔偿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7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1974年登记结婚,1981年离婚,后又同居生活多年,被告胡某租住在外面取些物品,也在情理之中,双方发生些口角也在所难免,但原告赵某诉称被胡某和赵某某打伤,无证据佐证。故本院对原告赵某某的诉请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