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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伙同他人拍裸照勒索同学

来源:沪豫婚姻家庭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1 08:31:58

同是15岁的花季少女,只因为怀疑林某在说自己的坏话,刘某韵就对林某多番殴打,最后竟伙同他人用手机拍下林某裸照,向其勒索财物。近日,根据林某的起诉,越秀区法院判定刘某韵亲自向林某赔礼道歉,家长则需赔偿林某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2100元。

女儿勒索同学父母被告上庭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30日,刘某韵和朱某嫣在本市东风街文化站附近见到林某,刘某韵因怀疑林某说她坏话,即与朱某嫣将林挟持到一小巷内,刘某韵打了林某两个耳光。同年8月的一天,刘某韵与谭某等人又谈起林某讲她的坏话,于是商量殴打林某。刘某韵打电话将林某约到广州市某中学附近,由谭某等人殴打林某,并以夏某怀孕打胎为由勒索林某300元。林某于同年9月15日将300元交给了刘某韵,刘某韵将此款花光。

2006年9月22日,谭某、关某等人以还钱为由将林某带到本市第一津街实施殴打,后再将林某带到第一津街某士多店楼顶,期间,刘某韵上楼,目睹关某等人用手机拍摄林某裸照以勒索财物,并当场将林某的手表摔烂。

事后,林某将刘某韵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未有效监管子女父母赔钱女道歉

越秀区法院认为,被告刘某韵的行为不但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并令原告在精神上遭受一定的打击,极大影响原告的身心健康发展,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要求的5000元过高,根据被告刘诗韵的侵害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酌情给付1500元为宜。

同时,刘某韵的父母作为刘某韵的监护人,未能对被告刘某韵的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现被告刘某韵只有15岁,是在校学生,并无经济来源,故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应当承担向原告赔偿的责任。

最终判决:刘某韵停止对林某的不法侵害,并应亲自向林某赔礼道歉。同时,刘某韵的父母向林某退还300元、赔偿手表损失款300元及支付精神抚慰金1500元(合共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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