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的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的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婚姻家庭诉讼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有其所在地人民管辖。
“原告就被告”是婚姻家庭官司管辖的一般原则,需要注意几个特殊情形: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6、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