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婚姻法规 | 诉讼知识 | 国内婚姻 | 涉外婚姻 | 继承法规 | 法律文书 | 婚姻调查 | 律师手记 | 收费标准
离婚法律咨询 |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咨询 | 涉外婚姻咨询 | 离婚协议书样本 | 聘请律师 | 来访路线 | 律师加盟
  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网 >> 涉外婚姻 >> 涉外结婚 >> 正文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来源:沪豫婚姻家庭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14 02:24:28


    民基发(199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补充规定是对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行政法规的完善,为使部门发布的有关婚姻登记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一致,经研究决定,对部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作相同的补充规定,请各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一并严格执行。

民政部 外交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 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 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凡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几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 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责任编辑:
 本站业务范围 本站首席律师推荐

 1、法律咨询
 2、代写法律文书
 3、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4、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5、代理夫妻财产的专业调查
 6、代理婚外情专业调查
 7、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8、代理撤销婚姻、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诉讼
 9、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10、代理遗产监管
 11、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12、追索、赡养、抚养费诉讼
 13、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
 14、代理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聘请律师,请查看资费标准>>>
对离婚财产分割有何疑问请进入在线咨询>>>
师桂乡律师

天坤律师事务所,现任婚姻家庭事务部副主任律师

良好的社会关系,处理婚姻家庭事务快捷高效

电话: 13633864999

陈海洲律师

陈海洲律师, 婚姻家庭网首席律师,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法制风景线栏>>目法律顾问.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事务部主任律师

24小时热线:
13523406666 郑州
13513898871 上海

热点信息 [详细]

友情
链接

武汉婚姻律师网 金栋法律信息网 大河法律网 河南刑事辩护网 青岛婚姻家庭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 广东婚姻律师网 天坤律师网 北京婚姻律师网 河南114网 南京婚姻律师网
中国婚姻家庭网 深圳婚姻律师网 婚姻家庭律师网 徐滔法律服务网 郑州网站建设 天津婚姻律师网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招聘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08 www.hyjt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沪豫婚姻家庭网 版权所有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3号 英特大厦15楼 电话:0371-68267608 陈海洲律师 QQ:44394392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全天24小时 ICP备05010616号 友情链接QQ:105908
热线咨询: 13523406666 上海地区咨询热线:13513898871 邮箱:lawyerchenhaizhou@sina.com